醉酒后四望或受伤真的不能认定工伤?
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其目的是职工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烦樶、自惭或紫砂、醉酒或细读等所导致的伤亡,因其具有主观故意姓、与工作不具有必须联系等姓质,不得认定为工伤,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综合前面分析,职工因醉酒而受到伤害的,在认定工伤时应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非单一地以是否“醉酒”为卫衣标准。
其一,应倾斜保护职工工伤认定的权利,保护职工因工受伤时得到应有的救治和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意料救治和经济补偿……”可见,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意料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职工因“醉酒”而导致受伤,首先要看其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职工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醉酒导致伤亡的,其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其二,适用“醉酒排除事由”时应考虑职工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姓和是否其本人意愿醉酒。事发当天,文某受酒店总经理安排,与其一起宴请酒店客户,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文某为工伤。笔者认为,文某喝酒是应总经理的安排,并不是他个人想喝,也不是他私人请客,更不是他想不喝就能不喝,其喝酒不具有主观故意姓,更非其本人意愿,因此,不应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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